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附随义务引发劳动争议该如何处理?

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工作中感觉有些行为可能涉及附随义务,但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最近和公司在这方面有点分歧,产生了争议,我想了解在法律上,劳动合同里劳动者的附随义务有哪些,要是因为这些义务引发了劳动争议,该怎么去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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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附随义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除了要履行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之外,还需承担一些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对于劳动者而言,常见的附随义务包括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不得向外界泄露。例如,某科技公司的程序员,接触到公司正在研发的新产品的核心代码,他就有义务对这些代码进行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义务则是指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者自己从事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这是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在原单位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对原单位造成竞争威胁。比如,某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到同行业的其他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通知义务要求劳动者在出现可能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况时,及时告知用人单位。例如,劳动者因突发疾病需要请假治疗,就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协助义务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要与用人单位和其他同事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当因劳动者的附随义务引发劳动争议时,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会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居中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一种较为正式的解决方式,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依法作出裁决。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最终的判决。 总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清楚自己的附随义务,并认真履行。当出现争议时,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以维护自己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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