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

我之前因为犯罪被判处了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现在还在执行这个附加刑呢,可不小心又犯了新罪。我特别慌,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怎么处理我,是会加重处罚吗,之前剩余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又该怎么算呢,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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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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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处理方式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或剥夺了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等相关规定,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关于主刑和附加刑的并罚问题。如果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其次,对于新罪所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在被告人犯新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停止执行,待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再继续执行。也就是说,新罪的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暂停执行前罪未执行完的剥夺政治权利,等有期徒刑执行完或者假释后,接着执行剩余的剥夺政治权利。 再者,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前罪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剩余刑期与新罪所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并罚时,应按照上述的并罚原则,综合确定最终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举个例子,假设甲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有期徒刑执行2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为3年,在假释考验期内(即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那么在甲新罪的2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前罪尚未执行完的剥夺政治权利停止执行。等这2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接着执行前罪剩余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3年减去已执行的时间),并且要和新罪判处的1年剥夺政治权利按照并罚原则确定最终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既对犯罪分子的新罪进行了惩处,又合理考虑了前罪附加刑的执行情况,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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