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手机及电脑该如何处理?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对于涉案的手机及电脑等物品的处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来决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这些物品在法律上的性质。这些物品可能是犯罪工具,也可能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这意味着,如果手机和电脑被认定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相关,比如用于存储、传输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所使用的工具,那么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扣押。 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和电脑,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它们会被妥善保管,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对这些物品进行调查、取证,从中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到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这些物品以及所提取的证据会被用于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如果手机和电脑被认定为犯罪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手机和电脑是专门用于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工具,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将其作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然而,如果这些物品虽然与案件有关,但并非专门用于犯罪,或者只是部分存储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那么在案件结束后,经过一定的程序,可能会将其归还给物品的所有者。例如,如果手机除了存储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外,还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通讯工具,那么在对其中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提取和固定后,可能会在适当的时候归还。但前提是,这些物品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的价值已经得到充分体现,并且不再需要作为证据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