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存在产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时,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和解**:这是最友好、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依据平等、诚信、互惠共赢的原则,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尝试自行解决纠纷,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能快速解决问题,且不会破坏双方关系,但前提是双方都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合作的态度。 **协商**:若和解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进行协商。这个第三方可以是双方都信任的个人、专业的调解机构或者相关行业协会等。他们会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协助双方分析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协商过程中,第三方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和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不过,协商结果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可能需要寻求其他途径解决。 **仲裁**:如果双方在房屋销售协议或其他相关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在协商失败后,可以将争议提交至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仲裁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灵活、高效,裁决结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仲裁必须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相关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诉讼**:若仲裁无法解决问题或者双方没有约定仲裁条款,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行政复议(涉及行政单位时)**:如果房屋产权纠纷涉及到行政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对房屋产权登记等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还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