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前面一起犯罪和现在一起犯罪该如何处理?
我之前有一起涉及诈骗罪的案子,现在又牵扯到一起新的诈骗案。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前面犯过一次诈骗罪,现在又犯一次的情况会怎么处理,是分开算还是一起算,量刑这些会有什么不同,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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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当涉及到前面一起诈骗罪和现在一起诈骗罪的情况时,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形按照数罪并罚或者作为量刑情节来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会对每个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如果前面的诈骗罪已经经过判决并执行完毕,现在又犯诈骗罪,这属于再犯。若符合累犯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所以这种情况下,法院在量刑时会将累犯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来考虑。 此外,如果前后两次诈骗行为存在某种关联,比如是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实施的连续诈骗行为,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将其认定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以一罪论处,但在量刑时会考虑犯罪行为的次数、金额等情节,适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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