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成立但无法确定损失应如何处理?


在民事侵权纠纷中,当侵权行为被认定成立,但无法确定具体损失时,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不过,法律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侵权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损失则是因为这个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带来的损害,可能是经济上的损失,也可能是精神上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意味着,如果无法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那么可以考虑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来进行赔偿。 例如,在一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果权利人很难证明自己因为侵权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但是可以发现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了一定的利润,那么就可以以侵权人的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 如果侵权人的获利也难以确定,那么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这里的“实际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比如,在一些侵犯肖像权的案件中,被侵权人可能无法准确计算因为肖像被侵权使用而遭受的损失,侵权人也没有明显的获利,此时法院就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肖像使用的范围和频率等因素来酌定赔偿数额。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还可能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即使无法确定财产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当侵权成立但无法确定损失时,法律提供了多种途径来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或者通过向法院阐述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方式,来争取合理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