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收不回的债权债务该如何处理?


当遇到清算收不回的债权债务时,处理方式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首先说收不回的债权。如果公司完成清算并注销后发现有未收回款项:若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一般是三年),且各债权人债权未完全满足,这些遗漏资产应优先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若债权人债权已充分满足,资产归股东,按协议约定分配;若超出法定诉讼时效三年,资产归公司,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若公司不存在且股东下落不明,无人主张,遗漏资产依法收归国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另外,如果在公司注销前进行了清算,但清算时没发现该债权或没收回,在诉讼时效内,可以以清算组的名义提起诉讼追讨。要是公司注销时没按法定程序清算,债权人可在公司完成注销登记后的三年时间内,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以及控股股东,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出请求,要求他们对公司遗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要提供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等相关情形。 对于收不回的债务,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无法收回债权,清算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对方的责任,即可以决议放弃该部分债权,经确认后,清算组不承担责任。若公司清算时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总之,处理清算收不回的债权债务,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