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不能清偿的债务该怎么处理?


当企业面临注销且存在不能清偿的债务时,处理方式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首先,要明确清算的概念。清算是指企业在终止经营活动后,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评估和处理的过程。它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终止程序,保护债权人、股东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需要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如果经过清算,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 总之,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企业,注销时不能清偿的债务都有相应的法律处理方式,相关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