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工作由他人暂时接替时应怎样交接?
我是一名出纳,最近因为有事需要请假一段时间,工作要交给同事暂时接替。我不太清楚这种暂时交接工作该怎么做,是和长期交接一样吗?具体有哪些步骤和注意事项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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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纳工作需要由他人暂时接替时,规范的交接流程十分重要,这不仅能保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还能明确双方的责任。以下是详细的交接步骤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必不可少。移交人员需要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比如,要将近期的现金收支单据、银行对账单等整理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这些工作。 其次,进行正式的交接。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同时,移交人员还要将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一般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然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最后,对于暂时交接,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如果在交接后发现之前的财务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但是接替人员有义务协助调查。 总之,出纳工作的暂时交接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以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过渡和财务信息的安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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