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捞人型诈骗罪如何认定?

我朋友跟我说他能把我一个被抓的亲戚‘捞出来’,我给了他一大笔钱,结果亲戚没出来,钱也没了。我怀疑他诈骗,但又不确定。我想知道像这种所谓‘捞人’收钱的情况,在法律上要怎么认定是不是诈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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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捞人诈骗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捞人型诈骗罪指的是以帮人‘捞人’(即让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获得释放)为由,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来介绍其认定方法。 首先是主观方面。认定捞人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真正去帮被害人把人‘捞出来’,只是以这个为借口来骗钱。比如,某人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和能力去影响司法程序,但还是承诺能把人捞出来并收取钱财,这就很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捞人型诈骗就是故意犯罪的一种表现。 其次是客观行为。行为人通常会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就是编造根本不存在的能‘捞人’的关系、渠道等。比如谎称自己认识司法机关的领导,有能力操作案件。隐瞒真相则是指故意不告诉被害人自己没有能力‘捞人’的事实。一旦被害人基于这些虚构的事实或被隐瞒的真相,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将钱交给了行为人,就符合了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对于‘数额较大’,相关司法解释有具体的标准,一般各地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数额。 最后是因果关系。被害人交付财物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被害人是因为相信了行为人的‘捞人’承诺才给的钱。如果被害人给钱是基于其他原因,那就不能认定为捞人型诈骗罪。例如,被害人即使知道行为人可能没能力‘捞人’,但还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给钱,这种情况就需要更仔细地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总之,认定捞人型诈骗罪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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