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纠纷如何认定?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简单来说,就是为了方便自己使用土地,和别人约定使用其土地的一种权利。 在认定地役权纠纷时,首先要确定地役权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所以,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的设立可能就存在问题。 其次,要判断地役权的行使是否符合约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例如,如果地役权合同约定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供役地,而地役权人超出了这个范围,就可能引发纠纷。《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如果地役权人在超出约定期限后继续使用供役地,也会构成违约。 再者,供役地权利人也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利。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同时,供役地权利人如果发现地役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或者造成供役地损害的,可以要求地役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在实际的地役权纠纷认定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比如,是否有证人证言、现场的实际情况等。如果双方对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来进行认定和裁决。 总之,地役权纠纷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地役权的设立、行使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