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认定恶意一房二卖呢?

最近碰到一个房产纠纷,卖家把房子卖给了一家后,又卖给另一家,感觉这可能是恶意一房二卖。想知道具体在法律上,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认定是恶意一房二卖,有没有什么明确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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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一房二卖的认定,需要从多方面综合判断。 首先,主观故意方面。恶意一房二卖要求卖房者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已经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仍然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例如,卖家在与第一个买家签订购房合同后,又故意与第二个买家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房款。 其次,行为表现方面。一般存在两种典型情况。一种是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同一房屋卖给两个不同的人;另一种是在与第一个买家签订合同后,又将房屋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给第三人,导致第一个买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再次,损害结果方面。恶意一房二卖往往会给其中一个或多个买家造成实际的损害,比如导致其中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支付了购房款却无法得到相应的房屋,遭受经济损失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卖房者的一房二卖行为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同时,对于因一房二卖导致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善意买受人,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如果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欺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诈骗犯罪构成要件,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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