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一房二卖是否属于诈骗?


故意一房二卖的行为不一定都属于诈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大多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某些情形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在判断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时,关键在于卖房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目的。如果卖房者只是因为房价上涨等原因,想把房子卖给出价更高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是民事纠纷。比如,卖房者将房屋卖给第一个购房者后,由于后来有其他人出价更高,便又将房屋卖给了后者,但卖房者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比如退还第一个购房者的购房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等,这种情况通常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不构成诈骗。 然而,如果卖房者在签订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就根本没有打算履行合同,而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第一个购房者的购房款,之后又将房屋卖给他人,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例如,卖房者将房屋卖给购房者后,收取了购房款,但实际上该房屋已经被抵押或者根本不存在,然后又将该房屋卖给其他人,这种行为就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一房二卖”行为如果符合该条规定中关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情形,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