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破坏军人婚姻罪?


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一罪名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维护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 下面我们来详细说一下如何认定破坏军人婚姻罪。首先,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管这个人是男性还是女性,也不管其自身的婚姻状况如何,都有可能构成此罪。比如,张三是一个未婚的青年,他明知李四的配偶是现役军人,还与李四同居,张三就可能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故意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例如,王五不知道赵六的配偶是现役军人,和赵六结婚了,王五就不构成此罪。 然后,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里的“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而“结婚”,则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总之,认定破坏军人婚姻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多个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