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转让中断诉讼时效该如何认定?


在探讨不良资产转让中断诉讼时效如何认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简单来说,就是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了某些法定的事由,使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统不算数了,等这些事由消失之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对于不良资产转让中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在实际情况中,具体的认定还需要结合不同的转让情形。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资产后,如果通过在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就可以被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这是因为这种公告具有向不特定多数人告知债权转让以及催收债务的作用,符合法律对于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是普通的不良资产转让,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并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对此进行了确认,这种情况下同样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这里的确认可以是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也可以是签收相关的通知。 另外,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发送书面的催收函,且债务人收到并知晓内容时,也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这是基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 在不良资产转让中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导致时效中断的事由,如债权转让通知的有效送达、债权人的有效催收等。同时,相关的证据收集和保存也非常重要,只有这样,在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中,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