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如何认定的?


交通肇事罪通常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也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就表明,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不存在共犯,但交通肇事罪是一个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明确了在交通肇事的特定情形下,某些人员可能构成共犯。 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交通肇事罪共犯有几个关键条件。第一,必须存在交通肇事的先行行为,也就是有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第二,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实施了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这里的“指使”,可以是言语上的教唆、劝说,也可以是行为上的示意等。第三,因为肇事人的逃逸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这三者缺一不可。 例如,张三开车撞了人后,同车的李四害怕承担责任,劝说张三赶紧逃走,结果被撞的人因为没有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李四就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为张三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先行行为,李四实施了指使逃逸的行为,并且最终导致了被害人因未及时救助死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是非常谨慎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对于是否构成“指使”,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言语、行为、当时的环境等因素。而且,对于“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这一结果,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果关系。总之,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是一个严谨且需要综合考量的法律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