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同性强制猥亵入刑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如何认定的?

我最近听说同性强制猥亵也入刑了,我有点搞不明白。之前只知道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现在这种情况变化了,我就想知道这个罪现在到底是怎么认定的,认定的标准和以前比有啥不一样,有没有具体的案例能说明,好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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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猥亵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简单来说,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犯罪行为。这里的“暴力”,就是使用强力对妇女的人身进行攻击或强制,像殴打、捆绑等;“胁迫”则是对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强制,让妇女不敢反抗,比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其他方法”包含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不知反抗的状态等手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条文中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把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他人”,这意味着男性也能成为该罪的侵害对象,同性之间的强制猥亵行为同样会被入刑。 在认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时,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主体方面,一般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也就是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再次,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身体自由权指的是他人的身体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隐私权是个人生活的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秘密的权利;名誉权则是他人对自己的社会评价。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例如,在某些案例中,犯罪人在公共场所通过拉扯、抚摸妇女身体等方式实施猥亵行为,这种明显违背妇女意愿且使用了强制手段的行为,就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对于同性之间的强制猥亵行为,如果一方违背另一方的意愿,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了猥亵行为,同样也会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事实来进行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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