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对待离婚债务?
我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现在比较纠结债务的问题。不知道在法律上,对于离婚债务是怎么规定的。是双方一起承担,还是根据具体情况划分?我想了解一下,在处理离婚债务的时候,有没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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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离婚债务时,首先要明确区分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欠下的,或者是一方为了家庭共同生活需要而借的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或者一方借钱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等情况,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私自借贷去投资,但投资收益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这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投资收益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等。 对于债务的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足够偿还债务,那就用共同财产偿还,剩余财产再由双方分配;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那就由双方先协商如何清偿债务;要是协商不成,就只能由人民法院来判决了。而个人债务,自然是由欠债的一方自己偿还。 此外,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里对债务有了约定,或者法院已经对债务做出了判决,债权人仍然既可以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方承担了共同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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