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之一。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然而,目前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在回避的范围方面,可以进一步明确“其他关系”的具体内涵。法律规定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一条比较模糊,在实践中很难判断。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常见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其他关系”进行列举,例如存在商业合作关系、同学关系且交往密切等,让回避制度的适用更加明确。 其次,在回避的启动程序上,可以赋予更多主体启动权。目前主要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在一些情况下,比如当事人因恐惧、不了解法律等原因无法及时提出回避申请时,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可以考虑赋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更广泛的独立启动回避申请的权利,同时,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当回避申请被不当驳回时,当事人等主体有途径进行申诉。 再者,对于回避决定的作出程序要更加透明。目前在实践中,回避决定的作出过程往往不公开,当事人很难了解到具体的审查情况。应当明确规定回避决定的审查期限和方式,并且在作出决定后,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最后,要加强对违反回避制度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如果相关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并且导致了不公正的审判结果,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给予合理的救济,比如重新审判等。通过这些方面的完善,可以使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更好地发挥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