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如何释义?
我开车的时候遇到了保险相关的问题,听说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有关,但我不太理解这条法律的意思。我想知道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实际情况中该怎么应用,能不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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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这条法律条文。首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的利益,国家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购买的一种保险。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投保这种强制保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具体措施就是扣留车辆,一直到该机动车依照规定投保了强制保险为止。同时,还要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罚款。罚款的金额是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 比如,假设某类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是1000元,那么如果该车没有按规定投保,就会被处以2000元的罚款。 另外,依照这条规定所缴纳的罚款,全部都会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个基金的作用可大啦,它主要是用于对那些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救助,比如在肇事者逃逸或者没有能力赔偿等情况下,救助基金可以先行垫付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不过,关于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来制定的。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机动车都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而更好地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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