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


要判定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主体方面**: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也就是说,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必须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信用卡,且没有打算归还透支款项的,就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信用卡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有一套严格的制度,而信用卡诈骗行为破坏了这种制度,同时也损害了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行为表现: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比如,有人通过非法手段制作假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后进行消费、透支等行为。 -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包括使用过期的、已注销的或者被盗用后挂失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 **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取款等操作。例如,捡到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使用,或者通过网络账号冒充他人申请和使用信用卡。 - **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若真正的持卡人故意透支,并且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而且在银行多次催促还款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归还的,可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