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判断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客体要件。这个罪所侵害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简单说就是正常的社会治安环境和秩序不应该被这种非法组织破坏。《刑法》中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就是为了维护我们生活的社会能有一个稳定、安全的治安状态。 其次是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像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目的,发起、纠集有共同目的的人建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在组织里处于领导地位,对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参加则是自愿积极加入。而且这是行为犯,只要实施这些行为就构成犯罪,还是选择性罪名,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要分别定罪,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再者是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单位也可以成为主体。这意味着只要符合年龄和能力条件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单位,都有可能因为相关行为触犯此罪。 最后是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确故意,就是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积极参加,或者明知是这种组织还去组织、领导。要是一开始不了解情况参加了,事后退出,可能不按本罪追究责任,但要是加入后明知了还不退出,那就得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罪往往追求的是金钱和权力。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还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也就是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经济特征(有组织地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经济实力支持组织活动)、行为特征(以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非法控制特征(通过违法犯罪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些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此罪的重要依据。 相关概念: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要求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 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可以分解适用,也可以概括适用,但是不并罚的罪名。例如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