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强制解除财产保全状态?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强制解除财产保全状态,通常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和对应的法律依据及操作方式。 首先,如果是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此时,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的申请,法院审查后一般会裁定解除保全。 其次,如果被保全人提供了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与被保全财产相当的担保,如现金、房产等,法院在接受担保后,会依法解除对原财产的保全。 再者,如果保全错误。当被保全人证明保全存在错误,比如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不成立等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保全人有权要求解除保全。被保全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保全错误,法院经审查属实后,会解除财产保全。 最后,如果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财产保全有不同的期限,如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且法院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