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在再审中如何列明?


在探讨一审被告在再审中如何列明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再审程序。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对于一审被告在再审中的列明方式,主要取决于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以及再审的审理范围等因素。 当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时,如果是对原审判决、裁定进行全面再审,一般会按照原审的诉讼地位列明当事人。也就是说,一审被告在再审中依然列为“原审被告” 。这是因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是基于对整个案件的审查,认为原审存在错误需要重新审理,所以当事人的地位基本保持原审的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进行再审,在这种情况下维持当事人原审地位的列明方式有助于清晰界定各方在原审中的角色和责任。 如果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且再审是围绕当事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理,一审被告在再审中的列明会根据其在再审中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如果一审被告是再审申请人,那么在再审中会列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如果一审被告是被申请人,就会列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这是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基于自身的诉求启动的程序,明确其再审中的身份有助于准确反映其在再审中的主张和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再审当事人的列明有相关规定,这种列明方式符合诉讼程序的逻辑性和规范性。 在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中,一审被告的列明同样遵循类似的规则。如果抗诉是针对原审判决、裁定的全面审查,一审被告通常列为“原审被告” ;如果是针对特定事项的抗诉,一审被告会根据其在再审中的角色,分别列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或“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这是因为检察院抗诉再审也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合理的当事人列明方式能够保证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总之,一审被告在再审中的列明需要综合考虑再审的启动主体、审理范围等多种因素,以准确反映其在再审程序中的地位和角色,同时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