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区招聘临时工被感染算工伤吗?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工伤”的概念。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对于临时工而言,虽然其工作形式可能与正式员工有所不同,但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患病,就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伤保险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疫区招聘临时工,如果临时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感染的,符合上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一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比如,临时工被安排在疫区进行物资搬运、环境消杀等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感染了,就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此外,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这个通知主要针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但对于在疫区从事类似防疫、保障等工作的临时工,在认定工伤时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如果临时工认为自己在疫区工作感染属于工伤,可以先和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要求其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申请,临时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