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如何订立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需要满足多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是遗嘱人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意味着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理解遗嘱的内容和后果。比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老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也就是说,遗嘱应该是遗嘱人自主、自愿作出的决定,没有受到外界的不正当干扰。例如,子女以威胁、欺骗等手段让老人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这样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每种形式都有相应的要求。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比如,遗嘱人亲自用钢笔在纸张上书写遗嘱内容,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书写的日期。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两个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的遗嘱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此外,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没有为这类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总之,要订立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嘱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表达真实的意愿,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考虑到特殊继承人的权益。如有需要,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