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外购铁矿石与自产铁矿石混合该如何缴纳资源税?

我经营着一家铁矿企业,会有外购铁矿石和自产铁矿石混合的情况。现在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该按照什么标准、什么方式去缴纳资源税,担心缴纳不对会有税务风险,想了解一下具体的缴纳规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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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对于铁矿石来说,它属于资源税的应税范围。当出现外购铁矿石与自产铁矿石混合的情况时,资源税的缴纳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也就是说,如果您将外购的铁矿石和自产的铁矿石混合后销售,在计算需要缴纳的资源税时,可以把外购铁矿石的购进金额或者数量扣除掉,只对剩余部分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资源税。 例如,您当月自产铁矿石价值 100 万元,外购铁矿石价值 50 万元,混合后全部销售。假设资源税税率为 5%,那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首先扣除外购铁矿石的 50 万元,以剩余的 100 万元作为计税依据,应缴纳的资源税就是 100×5% = 5 万元。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并且,纳税人还需要留存好相关的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发票、合同等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资源税计算的准确性,另一方面也是企业合法合规纳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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