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何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在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家庭保护层面来看,该法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比如,不能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要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等。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学校保护也是关键的一环。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要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同时,学校还需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例如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社会保护方面,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司法保护则体现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