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交易罪的标准是什么?
我在金融行业工作,听说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我想知道这个罪的判定标准到底是怎样的,比如什么样的信息算未公开信息,达到什么程度的交易算构成犯罪等,希望能了解清楚,避免自己不小心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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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未公开信息”,通常是指那些尚未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但由于其工作性质或者职务便利,相关人员能够提前知晓的、对证券或期货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比如,基金公司的投资决策、尚未公布的重大项目合作等。 对于该罪的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而关于“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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