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什么?


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定义可以看出,这个罪的主体有两类人。一类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因为工作或者身份的原因,有机会接触到还没公开但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的人。另一类是非法获取这些内幕信息的人,也就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得到内幕信息的人。 构成该罪要求在信息尚未公开前就泄露出去,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要根据泄露信息造成的影响、涉及的金额等因素来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犯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罪的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然后进行相关交易或者暗示他人交易。同样,也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