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如何处罚?


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性质和相应的处罚规定。 首先来说高空坠物,它通常是指由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没有尽到维护和管理的义务,导致物品坠落伤人,在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窗户玻璃掉落砸伤行人,房屋主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对玻璃的安装、维护等方面没有问题,就要对伤者进行赔偿。 而高空抛物则具有更强的主观故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定罪处罚。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只要抛掷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场所随意抛掷重物,即使没有砸到人,也可能构成犯罪。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也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意味着如果无法找到具体的抛物人,可能抛掷物品的住户要先给予补偿,然后再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