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逾期违约责任该如何追究?


在民事活动中,合同是常见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形式。当一方出现逾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就面临如何追究其违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逾期违约的概念。逾期违约简单来说,就是合同一方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在3月1日前交付货物,但乙到了3月1日却没有交付,这就构成了逾期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追究逾期违约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当遇到逾期违约的情况时,守约方可以有以下几种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 第一种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仍然有履行的可能,并且继续履行对守约方是有意义的,那么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比如在上述货物买卖合同中,甲可以要求乙继续交付货物。 第二种是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违约方的逾期行为导致了一些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弥补的问题,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例如,货物虽然逾期交付,但存在一些小瑕疵,那么违约方可以对货物进行修理、更换等。 第三种是赔偿损失。违约方的逾期行为往往会给守约方带来经济损失,此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因为乙逾期交付货物,导致甲错过了一个销售旺季,少赚了一笔钱,那么甲可以要求乙赔偿这部分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那么守约方可以按照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追究逾期违约责任时,守约方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文本、违约行为的记录、损失的计算依据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在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双方无法就违约责任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守约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总之,民法典为我们在追究逾期违约责任方面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我们要充分了解这些规定,在遇到逾期违约情况时,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