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空壳”公司追讨债务?


在经济活动中,向“空壳”公司追讨债务是债权人常常面临的难题。“空壳”公司通常是指那些没有实际经营业务、资产严重不足或者资产被非法转移的公司。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追讨债务。 首先,可以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入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空壳”公司的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比如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过度控制公司等,那么就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直接向股东追讨债务。 其次,审查公司清算程序是否合法也是重要的途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如果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所以,如果“空壳”公司进行了清算,而清算程序存在瑕疵,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关注公司的出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发现“空壳”公司的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有证据证明“空壳”公司的资产被非法转移,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通过撤销非法转移资产的行为,使公司恢复偿债能力。总之,向“空壳”公司追讨债务需要债权人仔细审查公司及股东的各种情况,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