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责底薪在劳动合同中该如何体现?

我所在公司给销售岗位定的是有责底薪,但签劳动合同时,我发现里面关于底薪的条款写得很模糊,不清楚具体怎么算。我想知道在劳动合同中,有责底薪具体要通过哪些条款、以怎样的方式清晰明确地体现出来,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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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底薪是指当完成了单位每个月制定的业绩量才能拿到的底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有责底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薪资待遇条款。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通常达成共识的数目进行具体书写,不可擅作变更。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让劳动者清楚知道在完成业绩量的情况下,应得的底薪数额。 其次,关注试用期薪酬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在此期间内的薪酬水平不得低于当事双方事先约定的总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亦不应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约定总工资为50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4000元,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试用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再者,对于绩效考核、出勤记录以及岗位对应的薪资分配问题,也应在劳动合同中以清晰明确的方式作出说明或用合理的公式加以量化计算。比如,明确规定业绩量的具体计算方式、完成不同业绩量对应的底薪系数等,让劳动者清楚知道自己的收入构成和计算方法。 另外,若无集体合同存在,或是集体合同并未对有关劳动报酬事项做出规定,则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实施发放支付。也就是说,在相同岗位、相同工作量的情况下,劳动者应获得相同的报酬。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责任底薪的劳动合同一般是企业对销售岗位人员的薪资规定,是企业的自行规定,体现了企业的自主管理权,但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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