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我不同意该如何驳回?


在起诉离婚案件中,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并希望驳回对方的离婚诉求,以下从法律依据、法院判定标准以及具体应对措施等方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您不同意离婚,需要向法院证明你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在应对措施方面,您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在庭审过程中,积极表明自己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并阐述夫妻之间感情尚未破裂的事实和理由。比如,列举你们过往共同经历的美好回忆、相互扶持的事例等,以此证明你们之间仍有感情基础。同时,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导致感情破裂的理由进行反驳。若对方提出您存在某些不良行为,您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些情况并不属实或者已经得到改善。此外,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会先进行调解,您可以借此机会表达自己想要挽回婚姻的诚意,与对方进行沟通,尝试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经过一定时间再次起诉离婚,并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增加。所以,若您真心希望挽回婚姻,在日常生活中也要积极修复与对方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