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标记为上访人员该如何删除标记?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情去上访,之后发现自己被标记为上访人员了。现在事情都已经解决好一段时间了,可这个标记感觉一直跟着我,对我生活有点影响。我想知道该怎么把这个上访人员的标记删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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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如何删除被标记为上访人员的标记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情况。首先,上访是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而上访人员的标记通常是相关部门为了管理和了解信访情况所做的记录。 一般情况下,当信访事项得到妥善解决,且符合一定条件时,相关标记是可以按程序处理的。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复核,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 当信访事项达到终结状态,并且相关部门确认没有新的信访需求等情况时,通常可以申请删除标记。具体的操作流程是,你可以向最初受理你信访事项的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信访事项已经妥善解决,请求删除相关标记。该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内部的工作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他们会进行相应的标记删除操作。在申请过程中,你要准备好能够证明信访事项已经解决的相关材料,比如处理结果的文件、协议等,以便更顺利地完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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