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停工留薪期一个月一批合理吗?

我受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公司说停工留薪期的待遇要一个月审批一批。我觉得这样很麻烦,也担心之后会不会不批。想问问从法律角度来说,停工留薪期一个月一批这种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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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停工留薪期的概念。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从这条规定来看,法律强调的是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由单位按月支付,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审批方式。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合理确定停工留薪期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一般来说,应该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治疗情况等综合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停工留薪期。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一个月一批,这可能会给工伤职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心理负担。比如,职工可能会担心某个月审批不通过而影响自己的待遇。而且,频繁审批也可能不符合高效处理工伤事务的原则。如果职工的伤情相对稳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材料能够确定合理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却坚持一个月一批,这种做法可能不太合理。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按照合理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来执行。如果协商不成,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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