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费?


停工留薪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费,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但对于“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包含加班费,该条例未明确。 在上海,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因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畴,且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可能发生加班的事实,所以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在广东,起初各地计算口径不同,东莞裁判实践中原来不包括加班费,但深圳包含加班费。后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明确,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也就是说在广东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包薪制,加班费会计算在其中。 此外,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02民终2713号判决中认为,主张“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包括加班工资等并无法律依据,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职工获得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相悖。 河南、浙江等地也有相关规定倾向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如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规定“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不包括加班工资。 总之,要确定停工留薪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关键在于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