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的证人证言不一致时该如何审查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两个人的证人证言不一致的情况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审查判断方法: 首先,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及案件本身的关系。如果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亲属、朋友、利益等关系,那么其证言可能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可信度会相对较低。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因为这种关系可能使证人倾向于作出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证言。 其次,考察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证人的感知能力受到当时的环境、自身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影响。比如,在光线昏暗的环境下,证人可能无法准确看清事件的细节。记忆能力也很关键,随着时间的推移,证人的记忆可能会模糊或出现偏差。而表达能力则决定了证人能否准确地将自己所经历的事情传达出来。如果证人存在视力、听力障碍或者表达不清晰等问题,其证言的可靠性也需要打折扣。 再者,分析证人证言的内容。要审查证言内容是否符合常理、逻辑以及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如果证言中存在明显的矛盾、不合理之处,或者与其他已经查明的证据相悖,那么该证言的可信度就会降低。例如,证人声称在短时间内完成了超出常人能力范围的事情,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同时,如果其他物证、书证等证据与某一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那么该证言的可信度就会相对较高。 另外,还要考虑证人作证时的态度和表现。在法庭上,证人作证时的神态、语气等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证言的真实性。如果证人表现得紧张、犹豫、闪烁其词,可能暗示其证言存在问题。但这只是一个参考因素,不能仅凭此就否定证人证言。 最后,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不能仅仅依据两个证人的证言来认定案件事实,而要将所有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里强调了综合全案证据的重要性。总之,在审查判断两个人不一致的证人证言时,要全面、客观、细致地进行分析,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