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极端离婚会怎么判?
我是女方,因为和男方感情实在过不下去了,现在想极端一点离婚,比如大闹之类的。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怎么判离呢?是会考虑我的过激行为,还是按照正常的离婚程序来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这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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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并没有“极端离婚”这样的正式概念。当女方以比较激烈的方式提出离婚,法院的判决还是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定。 首先,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女方的极端行为本身并不是判决离婚的依据,关键是要看是否存在上述能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次,关于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女方的极端行为通常不会直接影响财产分割,除非这种行为涉及到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后,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女方的极端行为如果对子女成长不利,可能会影响法院对抚养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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