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医疗事故时物品该怎么保存?


在遇到医疗事故时,妥善保存相关物品是非常重要的,这对于明确事故责任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起着关键作用。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不同物品的保存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病历资料。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同时,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所以,患者要及时要求复印并保存好自己的病历资料,以防止医疗机构篡改或隐匿。 其次是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物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因此,对于这类物品,一定要和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确保其原始状态,以便后续检验确定是否存在问题。 另外,对于医疗器械等物品。如果怀疑是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导致医疗事故,要及时固定该医疗器械。可以拍照、录像记录其外观、型号、使用状态等信息,同时要保存好购买凭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都有严格的规范,如果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保存这些物品的过程中,患者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封存物品的清单、检验报告、与医疗机构沟通的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的医疗事故鉴定、协商赔偿或者诉讼过程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在保存物品过程中遇到医疗机构不配合等问题,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遇到医疗事故时,按照法律规定妥善保存相关物品,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步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