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导致的帮信罪该如何量刑?


首先要明确,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要求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相应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帮助行为,不满足帮信罪主观明知这个构成要件,是不构成帮信罪的 ,也就不存在量刑的问题。但是司法实践中,“不知情”的认定比较严格。一方面会通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来还原事实情况,如果交易方式存在明显异常,比如向他人提供并非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程序、工具或其他支持、帮助,或者频繁采取隐秘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又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规避调查等,有可能会被推定主观为明知。 另一方面,还会结合个人认知水平、从事行业、信息渠道公开程度等因素,具体分析个人差异,来判断是否真的不知情。如果最终认定构成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例如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达到5张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20张以上的;出售、出租银行卡,涉及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的等情况,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具体量刑会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结合案子具体情节、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后得出。 相关概念: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情节严重:在帮信罪中,通过多种标准认定,如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手机卡数量,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等,达到相应标准则认定为情节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