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数罪并罚应该如何量刑?

我涉及了多个罪名,现在很担心量刑的问题。不知道法律上对于数罪并罚是怎么规定量刑的,是把几个罪的刑罚简单相加,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量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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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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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在审判时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年和九年。那么这三个罪的总和刑期是二十一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九年。此时,法院会在九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过因为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所以最终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如果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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