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涉外离婚领事认证公证问题该如何解决?

我正面临涉外离婚的情况,涉及到领事认证和公证方面的问题,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去处理。比如该找哪个机构办理,办理的流程是什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等等,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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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涉外离婚领事认证公证问题的解决方式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要是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另外,在一些特殊区域间的文书往来有不同规定。比如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间,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中国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区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径在两地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如果是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欲在中国使用,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申请中国人民法院的承认。当事人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流程去解决涉外离婚领事认证公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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