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肯离婚该怎么起诉离婚?


当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想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以下是起诉离婚的一般流程: 首先是准备材料。需要准备离婚起诉状,起诉状中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以及事实与理由(说明为什么要离婚)。同时,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像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例如分居协议、对方存在家暴、赌博等不良行为的证据;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提供财产清单及相关产权证明;涉及子女抚养权的,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等。 然后是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就是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接着是立案。将准备好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法院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予以立案,并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 立案后,法院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并确定开庭时间。被告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之后就是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需要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后是判决。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一并作出处理。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双方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