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肯离婚该如何起诉?
我和另一半感情破裂了,我想离婚可对方坚决不同意。我实在不想再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了,所以打算起诉离婚。但我对起诉离婚的流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等方面完全不了解,想知道具体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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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不肯离婚,而你决定起诉离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是准备证据,像结婚证能证明你们的婚姻关系存在,身份证用于确定双方身份信息,子女出生证明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财产证明则关乎财产分割等情况。这些证据能让法院清楚了解你们婚姻中的各种状况。其次要起草起诉状,在起诉状里要明确表达你离婚的请求,详细说明为什么要离婚,也就是事实和理由部分,比如感情不和、对方有严重过错等,要做到条理清晰。然后将起诉状和准备好的证据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法院收到材料后会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若法院受理了,会安排开庭时间,双方都要按时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要围绕离婚的请求进行陈述和辩论,向法官阐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比如对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这些都能证明感情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最后,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果判决准予离婚,会同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作出处理;要是判决不准予离婚,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若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能再次起诉离婚;但如果有新情况,比如又出现家庭暴力等,那么不受六个月限制。另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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