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结婚证,起诉离婚该怎么写?


在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常规意义上的“起诉离婚”的,因为离婚是指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合法婚姻关系是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的。不过,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此时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若属于上述事实婚姻情况,撰写离婚起诉状时,首先要有明确的原被告信息。原告是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要写清楚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被告则是另一方,同样需写明这些信息。 其次是诉讼请求部分。这部分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比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等。比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XX处的房产、XX车辆等”“婚生子/女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然后是事实与理由部分。要详细陈述双方相识、结婚(按事实婚姻情况)的经过,以及要求离婚的原因。例如,说明双方何时相识、何时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列举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事件,如长期分居、家庭暴力、感情不和等情况。同时,要阐述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理由。比如,说明为什么认为某套房产应该归自己所有,或者为什么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等。 最后要写明起诉的法院名称,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并由原告签名,注明起诉的日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单纯的同居关系,不能起诉离婚,但可以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向法院起诉,起诉状的撰写与上述类似,但在事实与理由部分要着重说明同居期间的财产情况和子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