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当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个涉及多方面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解答。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经济性裁员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一些非企业主观意愿所能控制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外部因素。当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也就是说,企业需要和员工坐下来好好谈,看看能不能通过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方式,让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下去。例如,公司原本在城市A,因政策原因要整体搬迁到城市B,这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不能直接让员工去城市B上班,或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和员工商量,比如提供交通补贴、安排宿舍等方式,看员工是否愿意到新的地点工作。如果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被称为“代通知金”。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总之,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也应了解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