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抵押状态下要进行过户该如何处理?


房产证抵押过户,通常指的是在房产存在抵押的情况下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常见的是二手房“带押过户”,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办理模式和流程,以下为你介绍一些常见的情况及流程: ### 常见模式及流程 - **新旧抵押权组合模式**:不动产转移登记 + 抵押权设立登记 + 抵押权注销登记。买卖双方以及双方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申请办理“新旧抵押权组合模式”带押过户业务,除其他要件外,原贷款银行还需出具抵押权注销证明,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与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 **新旧抵押权分段模式**:转移登记 + 抵押权设立登记(二顺位抵押)、抵押权注销登记。买卖双方以及双方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申请办理“顺位抵押”模式的组合业务。在结清卖方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卖方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线上或线下发起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 - **“带押过户”一次性付款情形**: - **采用组合模式或分段模式**:买卖双方及卖方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卖方贷款银行在结清贷款余额后,原卖方的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 - **采用预告登记模式**:在押状态下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卖方抵押权人同意共同申请),卖方贷款银行在结清贷款余额后,原卖方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预告登记转本登记。 ### 以菏泽为例的具体流程(供参考) 1. **发起申请**:买方向银行提交申请贷款资料,同时卖方向银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和“带押过户”申请。 2. **审批买方贷款**:买卖双方及银行签订《菏泽市二手房“带押过户”三方协议书》,明确银行放款后优先偿还卖方贷款余额;银行审批贷款,向买方出具同贷书;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暂存买方首付款及发放的购房贷款。 3. **联合办理**:买家支付首付款,款项进入资金监管账户(除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除外);如各类购房款不足以结清卖方原贷款金额的,卖方需同步补足款项至监管账户;双方备齐《三方协议书》等有关材料,联合银行到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办理房屋转让预告登记和房屋转让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后,办理产权过户和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手续;相关方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用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办理(若涉及查封不能办理过户即退回申请),发放证书。 4. **放款还款**:银行向资金监管账户发放买方购房贷款,并按约定立即结清卖方贷款,剩余款项退至卖方业主指定账户。 ###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