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移送?

我在烟草专卖部门工作,最近遇到一些涉烟案件,感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我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办理刑事案件移送,从哪里开始着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哪些流程,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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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移送,是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时,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的程序。这一程序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该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具体的移送流程如下:首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在移送案件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机关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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